公 证 书 (202X)X证内民字第X号 申请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址:河南省X号。 申请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址:河南省X号。 关系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址:河南省X号。 被继承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住址:河南省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X、X因继承被继承人杜X的遗产,于20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薄;3、注销证明;4、村委证明;5、购房收据;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杜X曾用名杜X,于20X年X月X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杜XX遗留的财产为在河南省XX号房产一处。 三、据被继承人杜XX的所有继承人X、X、王XX称,被继承人杜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公证员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系统和行业管理系统无被继承人的遗嘱信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杜X生前离异且未再婚,杜X的前夫是王X,杜X与王X婚内未生育子女,20X年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名叫王XX;杜XX的父亲杜X;杜X的母亲XX。 五、现X、X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杜X的遗产,王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杜小贵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杜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杜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生前离异,王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杜XX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杜XX的上述遗产由X、X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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