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 (2025年3月28日XX届XX第XX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XX实际,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从满足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新的更高要求出发,初步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落实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清现实危害,清楚治理工作的必要性 文身是一种创伤行为,清洗周期长、消费费用高、容易被感染,难以恢复原状甚至留下终身瘢痕,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文身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回归校园、就业、入伍以及社会生活等方面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相关权利。同时,为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因此,禁止任何人在XX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文身。 三、部门齐抓共管,推动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把XX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按照“特殊优先”的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入开展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的监管和专项治理,要加强联动执法,实现无缝对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重点区域整治和全面治理共同推进,坚决彻底杜绝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XX人大常委会:XX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要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走访调研、专题询问、述职评议等方式督促跟进;XX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XX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作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 XX公安局:在办理案件中要追根溯源,将涉案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纳入案件侦查范围,密切“两法”衔接,发现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或非法去文身服务的,属自己查处范围的,要立即查处,不属于自己查处范围的,也要迅速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移送线索。对于强迫文身、非法去文身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人民检察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及时查明原因,情节较为严重的,及时通报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深挖细查、追根溯源、还原真相。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强迫文身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公益诉讼、督促及支持起诉、立案监督等方式,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XX人民法院: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新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线索,要及时查明原因,情节较为严重的,及时通报公安、检察、市监、卫健等部门“回头看”。对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强迫文身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上述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针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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