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1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4、大额银行退票; 1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6、遭受重大损失; 17、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 (1)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2)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二十九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1、2、3、4、5、6款标准的,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 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把部门名称、负责人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证券部备案。子公司应向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负责人提供参加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的便利条件。 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母公司将追究子公司、并责成子公司追究负责信息收集和传递事务的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 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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